日本筑波大学研究生院的申请资格介绍
发布时间: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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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波大学研究生院入学申请资格:
A、硕士课程,一贯制博士课程,博士前期课程,专科学位课程
1.学校教育法第83条规定的大学毕业生以及预定于该年度毕业的准毕业生。
2.学校教育法第104条第4项规定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以及预定于该年度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
3.在日本国以外,已接受16年学校课程教育以及预计于该年度内修满16年课程的学生。
4在日本完成外国学校组织的远程教育课程的学生,应在包括该学校在内的外国学校接受16年的教育,或预计在该年完成16年的课程。
5.在日本接受文部省科学大臣特别指定的日本国外学校教育课程满16年或预计在年度内修满16年学校课程教育的学生
6根据《学校教育法》第155条第一项第5项,教育、文化、科学部特别制定的特殊学校课程毕业生(学制年限4年以上,必须满足教育、文化、文化、科学等部长规定的其他要求)。
7根据《学校教育法》第6号第155条第1款,在进入研究生院时,由于与大学毕业生具有相同或更多的能力,获得了教育部科学部指定的入学申请人。
8在我校研究生院,经个人招生资格考试,认定申请人具有与大学毕业生同等或以上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年龄在22周岁以上或当年22周岁以上。
9.※该年度末为止在大学学习过3年以上,履修过本校承认的科目且经本校研究生院审核认可为成绩优秀的申请者。
10*到年底,接受日本以外学校15年教育、留学日本外国学校认可的教育科目、或留学日本外国大学课程的学生。
根据学校教育法第七号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进入研究生院留学的学生,应当进入研究生院继续留学。其知识水平和能力应得到本校研究生院的认可。
B、博士课程,医学履修课程
1.大学(仅限医学,齿学科学或者6年制兽医课程、药学课程)毕业者或者该年度毕业预定者。
2.在外国接受学校教育满18年者以及该年度修满预定者。
3.在日本履修外国大学的函授课程,接受外国大学的教育满18年者以及该年度毕业预定者。
4.在日本拥有外国大学受教育经历且被文部科学大臣特别指定为课程毕业或者该年度毕业预定者。
5.根据学校教育法第155条第1项第6规定,入学医学课程之际,被认为拥有大学毕业同等以上能力的文部科学大臣指定者。
6.※ 根据本校研究生院进行的个别入学资格审查,认为拥有大学毕业同等以上能力者,已满24岁或该年度内满24岁者。
7当年在本校(仅医学、齿学科或6年兽医课程)留学4年以上,修读本校认可课程,研究生院认为优秀者。
8*本年度在国外接受学校教育16年(仅医学、齿学科或6年兽医课程),并在日本外国大学函授课程中完成国外教育16年者,曾在艺术部科学部特别认定的外国教育机构留学,并被我校研究生院评为优秀成果。
C、博士后期课程,3年制博士课程
1.拥有硕士学位以及该当年度修士学位取得预定者。
2学校教育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研究生专业毕业,具有教育、文化、文化、科学部规定的学位(以下简称全日制学位)和当年计划毕业的。
3.在外国拥有硕士学位或者专职学位者以及该当年度学位授予预定者。
4.在日本履修过部分课程,在外国学校拥有硕士学位或者专职学位以及该当年度学位授予预定者。
5具有在日外国研究生院课程留学经验,修完文部科学省专门指定的课程,取得硕士或全日制学位及授予订户当年学位。
6根据《学校教育法》第156条第4款的规定,在进入研究生院时,由教育部教育、文化和科学部长指定的具有硕士学位和全日制学位同等或以上能力的人员。
7.通过本校研究生院的个别入学资格审查,被认为拥有硕士学位或者专职学位以上能力,满24岁或者该年度内满24岁者。
(注)第3年次编入请参照上述“博士后期课程、3年制博士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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